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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超与成都赞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赞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李超,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何开旭。被告成都赞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谢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赞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所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