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葛定飞与范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原告葛定飞与被告范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定飞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范亚芬名下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尚二村镇南路28号的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但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范亚芬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定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范亚芬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人范亚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葛定飞案款145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42.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