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奉化市亚细亚衬衫厂、奉化市荣昌制衣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327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徐再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箴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奉化市亚细亚衬衫厂(。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王亚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奉化市荣昌制衣厂(。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汪幸森,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亚军,私营企业主,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张伟女,农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王馨馨,公务员,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奉化市征海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邱凯国,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奉化市亚细亚衬衫厂、奉化市荣昌制衣厂、王亚军、张伟女、王馨馨、奉化市征海塑料制品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亚细亚衬衫厂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田央村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奉化法院首轮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奉化市荣昌制衣厂、王亚军、张伟女、王馨馨、奉化市征海塑料制品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3274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