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一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勾雪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学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2084号原告:勾学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3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何志明,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公司地址: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方,系本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勾雪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勾雪芬于2015年2月17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雪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雪芬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851���、邮寄费160元,合计1011元,由原告勾雪芬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