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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先雄与曾广稿、曾刘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广稿,蒋先雄,曾刘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稿,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先雄,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511。委托代理人:殷梅艳、郭敏珊,分别、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曾刘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811。上诉人曾广稿因与被上诉人蒋先雄、原审被告曾刘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7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广稿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案应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蒋先雄、原审被告曾刘仙均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蒋先雄的受伤地点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芳草街曾刘仙住宅的施工现场,即侵权行为地为中山市坦洲镇,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区域,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曾广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庆利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