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丹丹与纪廷银、唐召莉民前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丹丹,纪廷银、唐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钟丹丹被申请人:纪廷银、唐召莉申请人钟丹丹因被申请人纪廷银、唐召莉借款合同一案,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查封、冻结11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纪廷银、唐召莉所有的位于广汉市浏阳路10号附1-2号育松九江苑1幢营业房(证号:广房权证第2015011401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