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郭宝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珍,郭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保字第541号申请人王秀珍。被申请人郭宝兰。申请人王秀珍与被申请人郭宝兰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宝兰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