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浩亮诉被告舒育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亮,舒育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王浩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日,住凤翔县郭店镇小旗务村*组。委托代理人李靖东,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舒育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号付*号。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浩亮诉被告舒育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潇蕊、人民陪审员刘虎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2日,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 云代理审判员 杨潇蕊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