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催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润楷纺织有限公司、陈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润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和民催字第0018号申请人苏州市润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开发区油车湾路496号。法定代表人陈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申请人苏州市润楷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苏州市润楷纺织有限公司所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030005121949736;票面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为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2日;收款人为天津市雨薇电动车贸易有限公司,后经过背书转让,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润楷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子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