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明珍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吴明珍,系嘉善县华铖木业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叶,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200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海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辉,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珍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明珍不预交诉讼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一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