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唐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李霞与李霞、朱春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李霞,朱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初字第62号原告高唐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驻地:高唐县开发区房庙村。法定代表人朱桂良,男,该公司主任。被告李霞,女,农民,住高唐县开发区。被告朱春涛,男,农民,住高唐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朱春涛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唐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秀华审判员 张立安审判员 李艳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