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喜民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民,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初字第43号原告宋喜民,男。委托代理人赵丽,女。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剑,男。原告宋喜民诉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任希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喜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喜民诉称,原告是被告下属碱场煤矿锅炉工,2009年11月10日原告从单位到矿办公室报送规章制度材料时,为了躲避车辆而掉进路边沟里被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第三趾骨骨折住院治疗26天。于2011年3月7被认定为工伤,于2011年3月16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据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伤待遇,被告均以赔偿款尚未审批下来为由,仅给付原告赔偿款8628.00元。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工伤保险争议申请仲裁定,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不予受理。为此,原告现主张被告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按十级伤残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9395.50元(黑龙江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00元计算15年,按十级伤残给付10%),扣除被告已赔付的8628.00元,被告再行赔付20767.50元。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已是退休人员,在被告处从事雇佣劳动时受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退休工人,后到被告下属碱场煤矿从事锅炉工工作。2009年11月10日原告从单位到矿办公室报送规章制度材料时,为了躲避车辆而掉进路边沟里被摔伤,经梨树区医院诊断为左第三趾骨骨折住院治疗26天。2011年3月7日,原告所受损伤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2011年3月16日原告所受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据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伤待遇,被告均以赔偿款尚未审批下来为由,仅给付原告赔偿款8628.00元。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以工伤保险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不予受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按十级伤残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9395.50元(黑龙江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00元计算15年,按十级伤残给付10%),扣除被告已赔付的8628.00元,被告再行赔付20767.5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庭审笔录、住院病历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退休后到被告单位工作,其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因从事雇佣活动而受伤,因此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为躲避车辆意外受伤,主观无过错,其雇主应当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原告现年65周岁,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其主张伤残赔偿金29395.50元合理。扣除被告已赔付的8628.00元,被告应当再行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2076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宋喜民伤残赔偿金29395.50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8628.00元,再行赔付2076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319.19元,减半收取159.59元,由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孟星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