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淑梅与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梅,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梅。被执行人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当日申请法院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温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