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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夏嵩柏与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洪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嵩柏,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洪主,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夏嵩柏。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尤洪主。被执行人赵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嵩柏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洪主、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