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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68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铺支行行长。被告:李文华,女,1961年3月6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