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登记住址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杨楚忠,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某,女,汉族,登记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以拟与被告祝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凯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