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51号原告贾某��住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七里夏村西贾新编92户,现。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平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秀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