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何某某,居民。被告苏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