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79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冯立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霍连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振朝,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王志强,职务经理。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宽行执审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行执审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