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秀仙与李展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曹秀仙。被执行人李展志。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马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展志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3×××90的账户存款3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展志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3×××90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