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春宇与张洪志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宇,张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宇。被执行人:张洪志。本院在执行马春宇与张洪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洪志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