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张菊英与张菊英、施玉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张菊英,施玉洪,陈菊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278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聚星镇。负责人张安辉,该支行行长。被告张菊英。被告施玉洪。被告陈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诉被告张菊英、施玉洪、陈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