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贴金申请执行刘光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贴金,刘光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谢贴金。被执行人刘光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谢贴金申请执行刘光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光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95新37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光勋与案外人李建珍、刘昌蓉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光村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