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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贴金申请执行刘光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贴金,刘光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谢贴金。被执行人刘光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谢贴金申请执行刘光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光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95新37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光勋与案外人李建珍、刘昌蓉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光村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