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传喜、甘均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传喜,甘均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传喜,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是中山市古镇宝煲灯饰玻璃配件厂的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均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传喜因与被上诉人甘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传喜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葛传喜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传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宇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