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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执恢字第0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范素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素英,郭康凯,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恢字第00097-5号申请执行人:范素英,女,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郭康凯,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52909-5.法定代表人:张士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固执恢字第0009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16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素英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16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