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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姚灯金与周奎拖欠工资款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姚灯金,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周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姚灯金申请执行周奎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工资款34037元于2015年6月底前付10000元,余款于同年年底前付清。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54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伟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