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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为侠与被执行人金明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为侠,金明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李为侠,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金明来,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为侠与被执行人金明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明来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为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25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明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为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困难救助15000元,并愿意放弃余款,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