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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名扬、王秀春与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名扬,王秀春,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孙名扬,男,67岁。原告:王秀春,女,52岁。被告: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港街80号。法定代表人: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名扬、王秀春诉被告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