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玲荣与李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玲荣,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李军红,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龙隐路。本院在执行李玲荣申请执行李军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因目前暂时无法处置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