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章梦浪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梦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梦浪,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2011年10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梦浪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梦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章梦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梦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梦浪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梦浪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