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滕代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蓝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