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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滕代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蓝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