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兰俊与孔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俊,孔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郑兰俊,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康鹏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孔令霞,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俊诉被告孔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兰俊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兰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兰俊撤回对被告孔令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63元,由原告郑兰俊负担(此款原告郑兰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