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文华、王正祥、王雁姜与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正祥,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申请执行人王雁姜,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华、王正祥、王雁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27669.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