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李富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富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民,男,1962年4月4日,云南省呈贡区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住所为昆明市环城西路**体育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20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三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