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渝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袁军、黄忠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军;黄忠平;黄检妹;黄九孙;黄珍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袁军,男,汉族,住所地分宜县。被执行人黄忠平,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黄检妹,女,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黄九孙,男,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黄珍英,女,汉族,住所地新余市。袁军申请黄忠平、黄检妹、黄九孙、黄珍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