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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张仲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步云峰,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哈沁营村。被执行人张仲汉,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尹家营乡九屋营村。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张仲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仲汉履行给付3.104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仲汉于2015年2月1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