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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与被告耒阳市竹市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耒阳市竹市镇卫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王琪。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竹市镇卫生院,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法定代表人尹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段利军,耒阳市卫生局法制股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耒阳市竹市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为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蒋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