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董艳辉、董艳同、董艳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董艳辉,董艳同,董艳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占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艳辉。被告:董艳同。被告:董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艳辉、董艳同、董艳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