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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丁伏成与马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伏成,马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1号原告:丁伏成,男,1961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马万祥,男,49岁,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伏成与被告马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伏成于2015年2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伏成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