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美琼与黄志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美琼,黄志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梁美琼,女。被告:黄志忠,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美琼诉被告黄志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美琼撤回对被告黄志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4元,由原告梁美琼负担。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冬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