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林雪松与田海波,王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松,田海波,王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林雪松。被执行人田海波。被执行人王孝林。申请执行人林雪松与被执行人田海波,王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妻子王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