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新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蔡粉红与朱育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粉红,朱育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448号原告蔡粉红。委托代理人黄加斌、严贾伟,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育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鹿鸣路6号1幢3楼。法定代表人陆威,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勇,该公司职员。原告蔡粉红与被告朱育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粉红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384.5元,合计1409.5元,由原告蔡粉红负担。审 判 长 何中斌审 判 员 周洪庆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