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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侯仁琼与严和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仁琼,严和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498号原告侯仁琼,女,194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建平、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和兵,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仁琼诉被告严和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严和兵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仁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