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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戴玉宝、戴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戴玉宝,戴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军,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戴玉宝,男,1973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戴玉泉,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534号民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