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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韦广殿与戴超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广殿,戴超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19号原告:韦广殿,男,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木工。被告:戴超贤,男,63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广殿与被告戴超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韦广殿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韦广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广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