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