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吴健、王天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健;王天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吴健,女,汉族,1988年2月6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天斌,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积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34370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健、王天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68727.58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