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3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徐祖荣与蔡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荣,蔡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141-2号原告徐祖荣,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蔡玉辉,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荣与被告蔡玉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祖荣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祖荣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玉辉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徐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