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呈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张涓与海翔、杨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布海翔;杨文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张涓,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布海翔,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县人。被执行人杨文能,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涓与被执行人布海翔、杨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布海翔、杨文能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1642.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昆民三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