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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沈畅与李源琪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李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90-3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李源琪。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李源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执行人李源琪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补偿申请执行人沈某人民币2100元;二、由被执行人李源琪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沈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源琪补偿其2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李源琪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某人民币2200元,申请执行人沈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世勇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李三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小龙 微信公众号“”